您现在的位置:主页 > 会计审计 > >

香港税制结构

概 括 而 言 , 纳 税 人 只 需 为 直 接 源 于 香 港 的 收 入 或 交 易 缴 税 。 居 留 地 、 注 册 地 或 居 民 身份 对 税 项 影 响 甚 微 , 征 税 纯 粹 根 据

地 理概 念 。

直 接税 项

直 接源 于 香 港 的 收 入 需 缴 纳 三 类 税 项 :

利得税  物业税  薪俸税

转 让交 易 或 赠 予 的 资 本 增 益 毋 须 缴 税 。

间 接税 项

香 港设 有 数 项 间 接 税 , 转 让 香 港 公 司 股 份 及 香 港 土 地 与 楼 宇 权 益 则 需 缴 厘印税。

税 务条 约
香 港 与 中 国 、 比 利 时 和 泰 国 政 府 己 签 订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。 协 定 的 目 的 在 于 透过 划 分 征 税 权 及 提 供 双 重 征 税 宽 免

, 消除 香 港 与 缔 约 国 投 资 者 可 能 遇 到 的 双 重 征 税 情 况 。 港 府 最 近 曾 提 出 日 后 与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商 讨订 立 双 重 税 项 条 约 , 但

目 前环 境 有 助 于 保 密 商 业 机 构 拥 有 及 利 用 香 港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。 全 球 多 个 国 家 均 单 方 面 宽 免 已 缴 纳香 港 税 项 的 纳 税 人 对 有

关 收入 缴 交 双 重 税 项 。


利 得 税

公 司利 得 税 率 为 1 6. 5 % , 未 立 案 法 团 利 得 税 为 1 6 % , 以 下 公 司 的 经 营 溢 利 必 须 课 税 :

- 公 司 必须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;
-
有 关 溢 利 必 须 在 香 港 赚 取 或 源 于 香 港 。

来 源

收 入来 源 一 般 被 视 为 无 商 榷 余 地 的 事 实 。 对 国 际 业 务 而 言 , 最 终 创 造 收 入 的 人 士 可 藉 着 税 务 计 划作 出 妥 善 安 排 。 香 港 税

率 本身 已 偏 低 , 假 如 悉 心 筹 策 , 更 可 进 一 步 调 低 应 课 税 率 。 香 港 并 无 任 何 股 息 税 或 预 扣 税 , 因 此香 港 公 司 可 把 累 积 溢 利

派 发予 股 东 而 毋 须 扣 税 。


视 作 收 入

某 类收 入 被 视 为 应 课 税 收 入 , 其 中 包 括 与 在 香 港 使 用 设 备 、 专 利 权 及 版 权 等 有 关 的 租 金 或 专 利 费。 由 于 税 务 规 定 允 许 撇

除 开支 , 因 此 实 际 税 率 一 般 低 于 标 准 税 率 。


预 扣 税

支 付给 海 外 个 人 或 公 司 的 有 关 使 用 专 利 权 及 版 权 等 的 专 利 费 用 是 需 要 预 扣 有 关 税 款 , 以 备 缴 税 ,而 支 付 者 被 视 为 海 外 收

款 者的 代 理 人 而 负 责 代 为 申 报 及 缴 税 。

利 息

不 论是 本 港 公 司 还 是 个 人 , 凡 在 本 港 的 银 行 账 户 存 款 , 其 赚 取 之 存 款 利 息 均 获 豁 免 利 得 税 ; 除 非银 行 存 款 用 于 担 保 贷 款

, 则属 例 外 。 本 港 的 商 业 机 构 可 轻 易 开 设 海 外 账 户 , 赚 取 完 全 免 缴 利 得 税 的 存 款 利 息 。

报 税

税 务局 会 于 每 个 税 务 年 度 向 所 有 或 需 课 利 得 税 的 公 司 寄 发 报 税 表 , 收 件 人 应 于 一 个 月 内 填 妥 报 税表 , 连 同 公 司 截 至 有 关

税 务年 度 止 的 财 政 年 度 经 审 核 财 务 报 表 一 并 交 回 税 务 局 ( 但 实 际 上 可申 请 延 期 )

报 税表 是 现 年 适 用 税 务 年 度 的 最 终 评 税 基 准 。


打 击 避 税 措 施

如 公司 纯 为 税 务 优 惠 而 进 行 任 何 交 易 , 税 务 局 有 权 于 评 估 税 务 责 任 时 视 该 宗 交 易 不 存 在 , 又 或 撤销 有 关 税 务 优 惠 。
在 香 港 从 商 , 只 要 悉 心 安 排 及 听 取 专 业 意 见 , 自 可 安 享 香 港 这 个 低 税 或 零 税 率 地 区 的种 种 优 惠 。
本 行 的 税 务 部 乐 意 为 客 户 提 供 有 关 香 港 及 国 际 税 务 的 顾 问 意 见 , 以 及 解 释 任 何 建 议 交易 项 目 的 应 课 国 际 税 项 。

薪 俸税
香 港 不 少 支 薪 的 就 业 人 士 因 收 入 低 于 免 税 额 而 毋 须 缴 税 , 但 基 本 上 源 于 香 港 的 就 业 收入 必 须 课 薪 俸 税 。 薪 俸 税 一 般 为 统

一 税率 ( 2 0 0 6 / 0 7 年 度 ∶ 1 6 % ) ,但 年 薪 低 于 $ 1 2 6 , 0 7 0 美 元 ( 单人 ) $ 2 0 7 , 2 6 4 美 元 ( 夫 妇 ) 的 纳 税 人 可 享 受 较 低 税

率 ,而 且 不 论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, 优 惠 待 遇 一 律 适 用 。


收 入 来 源

薪 俸税 的 评 税 依 据 是 纳 税 人 以 香 港 为 基 本 就 业 来 源 。 税 务 条 例 并 无 明 确 指 引 何 谓 以 香 港 为 就 业 来源 , 因 此 我 们 必 须 以 判

例 法及 税 务 局 的 阐 释 为 依 据 。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任 何 以 香 港 为 主 要 就 业 来 源 的 人 士 均 需 就 全 数 收入 缴 纳 薪 俸 税 , 除 非 所

有 受薪 服 务 均 在 香 港 境 外 提 供 , 则 属 例 外 。 界 定 就 业 来 源 是 否 在 香 港 的 考 虑 因 素 如 下 : 雇 佣 合 约是 否 在 香 港 协 定 、 落 实

及 执行 ? 雇 主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? 薪 酬 是 否 在 香 港 缴 付 ? 如 纳 税 人 在 香 港 境 外 提 供 服 务 , 并 已 缴 付 与薪 俸 税 类 同 的 税 项 , 则

可 豁免 薪 俸 税 。 这 项 豁 免 优 惠 的 主 旨 是 避 免 需 课 中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人 士 双 重 缴 税 , 然 而 亦 适 用 于其 他 人 士 。

香 港公 司 的 董 事 另 有 适 用 的 税 务 规 则 。 由 于 董 事 办 事 处 被 视 为 设 于 香 港 , 因 此 这 类 人 士 的 董 事 酬金 不 受 任 何 因 素 影 响 ,

必 须全 数 缴 纳 香 港 税 项 。

任 何雇 员 如 能 证 明 其 主 要 就 业 来 源 乃 香 港 境 外 地 方 , 则 可 豁 免 缴 纳 薪 俸 税 , 惟 该 雇 员 于 任 何 税 务年 度 不 得 在 香 港 逗 留 逾 6

0 天 。

阁 下如 不 肯 定 本 身 或 任 何 雇 员 是 否 需 缴 纳 薪 俸 税 , 欢 迎 向 我 们 的 税 务 部 查 询 。

豁 免

尽 管薪 俸 税 对 香 港 居 民 及 非 香 港 居 民 同 样 适 用 , 但 倘 若 雇 员 的 就 业 来 源 在 香 港 境 外 而 其 于 该 税 务年 度 留 港 时 间 不 逾 6 0

, 即可 豁 免 缴 纳 薪 俸 税 , 但 本 项 豁 免 不 适 用 于 公 司 董 事 。

此 外, 任 何 雇 员 如 在 香 港 就 业 而 在 香 港 境 外 地 区 提 供 服 务 赚 取 薪 酬 , 倘 已 在 收 入 来 源 地 课 税 , 则可 豁 免 缴 纳 香 港 薪 俸 税

海 员及 航 空 人 员 有 适 用 之 特 别 税 务 规 则 。

为 保障 员 工 的 退 休 福 利 , 本 港 在 2 0 0 0 年 实 施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,按 雇 员 收 入 的 5 % 提 取 公 积 金 ( 以 港 币 $ 2 0 , 0 0 0 为 上

限 )。 雇 员 每 年 可 就 公 积 金 供 款 享 有 港 币 $ 1 2 , 0 0 0 扣 税 额 。 除公 积 金 外 , 雇 员 及 雇 主 均 毋 须 缴 付 任 何 其 他 费 用 , 例 如 社

会 保障 金 、 国 家 保 健 供 款 等 。

物 质福 利

香港公司为雇员 提 供 房 屋 及 其 他 物 质 福 利 可 获 可 观 的 免 税 优 惠 , 故 此 香 港 向 来 是 跨 国 公 司 亚 洲 业务 高 级 要 员 的 首 选 驻 点

。 例如 , 公 司 可 为 雇 员 提 供 居 所 、 公 司 车 、 家 居 家 私 等 , 然 后 作 出 适 当 安 排 , 雇 员 便 可 免 缴 任 何税 项 ( 雇 主 花 费 的 开 支 亦

可 全数 扣 税 ) 。 雇 主 为 雇 员 提 供 房 屋 , 税 务 局 便 会 将 其 应 课 税 收 入 提高 1 0 % , 此 举 一 般 不 会 直 接 影 响 雇 主 实 际 招 致 的 房 屋

费 用, 盖 实 际 费 用 一 般 远 超 此 数 。

假 如阁 下 或 贵 公 司 雇 员 对 员 工 福 利 优 惠 的 税 务 安 排 有 任 何 疑 问 , 欢 迎 向 本 行 的 税 务 部 垂 询 , 我 们乐 意 为 您 提 供 顾 问 意 见


物 业 税

香 港境 内 土 地 及 楼 宇 的 租 金 需 课 物 业 税 。 公 司 的 租 金 收 入 已 评 定 利 得 税 , 因 此 毋 须 缴 纳 物 业 税 。


其 他 税 项

香 港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及 楼 宇 差 饷 , 以 资 助 本 地 服 务 及 基 建 ; 娱 乐 税 适 用 于 某 类 娱 乐 ( 例 如 电 影 门 票 ) ; 酒 店 房 间 税 则 附 加 于

酒 店房 租 。 此 外 并 有 机 场 税 , 于 旅 客 经 国 际 机 场 离 港 时 征 收 , 旅 客 离 开 澳 门 时 亦 需 缴 税 ; 海 底 隧道 费 亦 需 附 加 税 金 , 葡

葡 酒及 烈 酒 、 烟 草 、 汽 水 及 烃 油 均 需 课 税 。

 

遗 产税

政 府已 取 消 遗 产 税 , 凡 在 2 0 0 6 2 1 1 日 或 之 后 去 世 的 人 士 , 其 遗 产 无 须 缴 付 遗 产 税 , 旨 在 推 动 香 港 成 为国 际 金 融 中 心

厘 印税 及 资 本 税

厘 印税

需 课厘 印 税 的 交 易 主 要 分 为 两 类 。

转 让香 港 公 司 股 份 ( 不 论 私 营 或 公 开 上 市 公 司 ) 必须 缴 纳 厘 印 税 , 交 易 买 卖 双 方 均 需 按 0 . 1 % 税 率 缴 税 , 亦 即 每宗 交 易 的

总 课税 率 为 0 . 2 % 。 厘 印 税 乃 根 据 售 价 或 公 平 市 价 二 者 较 高 金 额 计算 , 厘 印 税 主 任 评 估 公 平 市 价 时 , 通 常 会 以 公 司 所 出 示

经 审核 账 目 之 资 产 净 值 为 准 , 但 仍 可 适 当 地 调 高 账 目 所 列 土 地 或 楼 宇 价 值 的 金 额 。 至 于 集 团 内 部公 司 互 相 转 让 股 份 , 如

买 卖双 方 均 由 同 一 母 公 司 持 有 9 0 % 股 权 , 则 毋 须 课 厘 印 税 。

转 让位 于 香 港 的 土 地 及 楼 宇 , 必 须 于 协 定 买 卖 时 缴 纳 最 高 达 3 . 7 5 % 之厘 印 税 。 政 府 向 楼 宇 买 卖 合 约 征 收 厘 印 税 的 主 旨 是

打 击楼 市 投 机 炒 卖 之 风 。 然 而 , 房 地 产 买 主 可 以 将 厘 印 税 支 付 时 间 , 递 延 至 合 约 规 定 的 房 产 转 让完 成 之 日 ; 这 是 现 行 的

纾 缓措 施 。 递 延 期 限 最 长 可 达 签 署 合 约 后 的 三 年 。

因 此承 诺 转 让 房 地 产 前 应 先 征 询 专 业 意 见 。

此 外, 租 赁 不 动 产 、 信 托 基 金 单 位 、 注 明 抬 头 香 港 人 士 之 票 据 及 复 制 任 何 应 课 税 票 据 亦 需 缴 厘 印税 。

资 本税

任 何香 港 公 司 之 核 定 资 本 及 其 增 资 额 面 值 必 须 缴 纳 0 . 1 % 资 本 税 ,香 港 以 溢 价 发 行 股 份 亦 需 课 资 本 税 , 每 次 最 高 课 税 额 为 $ 3 0 , 0 0 0 港 元 。

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