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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清盘

股东在计划终止公司运作时,通常都不太清楚有关的终止手续,只是采取不理会态度,因此,可能在不知情下违反相关法例,或被要求出庭,亦或对今后的出入境造成影响。百瑞达的服务涵盖公司清盘/注销的所有环节,且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,透过我们的专业服务,协助企业顺利结业。

清盘

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、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。
1
) 股东自愿清盘
进行股东自愿清盘,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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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账簿完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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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,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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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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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,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
2
) 债权人自愿清盘
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,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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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账簿完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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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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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,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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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
3
) 由法庭强制清盘
由法庭提出的清盘,属强制清盘。不论公司本身、其债权人、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。当清盘令发出后,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,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,整个程序牵涉多次董事、股东及债权人会议。

注销

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291条规定,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·    全体股东同意

·    该公司已没有任何运作或经营业务,或由申请注销日期起计,该公司已停止运作超过3个月

·    没有未偿还的债项,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

·    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《不反对书面通知》

此外,倘若有人对该项注销持有反对意见,可以在注销生效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,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注册的公司复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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